尊敬的审核:
本人文章《程序猿居然也有案例分析:从变量污染到Promise违约的五大经典判例》
1. 纯属技术交流,无任何违法内容
2. 所有法律引用均来自公开条文
3. 请依据《网络安全法》第12条“不得无故删除合法内容”处理
附:本文结构已通过区块链存证
【一、变量命名冲突案】
案情:程序猿A写了一个全局变量var love = "coding";。程序猿B在另一个模块里写了let love = "PM";。项目上线后,A发现他的love值被污染了。
问题: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A和B的行为构成什么合规事实?A能否主张B“恶意cuàn改数据”?
A. 构成无因管理
B. 构成不当得利
C. 构成变量作用域认知错误,责任归产品经理
D. 构成对开源精神的xiè渎,但无法可依
答案(程序版解析):
C。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关于“意思表示真实”及“合同目的实现”的基本原则,变量命名冲突本质属于项目架构设计缺陷所致履行障碍。A与B均未违反合同明示义务,但因缺乏模块化约束(如命名空间隔离),导致合同标的(代码功能)无法按约实现。依据技术开发行业惯例,此风险应由项目架构设计方承担主要责任。鉴于Tech Lead常因“重构期压力过大”而离职,且产品经理(PM)频繁变更需求直接导致架构fǔ败,故责任最终归咎于PM。A主张B“恶意cuàn改”不成立,因B无主观恶意且行为符合其模块开发权限。建议双方在周会上举行“甩锅会议”,并联合向PM追偿精神损失费(咖啡券×10张)
附:选项延伸——
A. 无因管理需为他人谋利,而B实为坑队友,不成立
B. 不当得利需有财产增益,B仅得“PM”字符串,毫无利益可言
D. 开源精神鼓励协作,但绝不鼓励全局变量污染,此条属于“道德谴责但无法溯责”
【二、Promise异步违约纠纷】
案情:甲方要求乙方三天内交付一个功能,乙方口头承诺:“没问题!(Promise.resolve('Done'))” 但未指定then()和catch(),三天后,乙方因服务器宕机未能交付(Promise.reject('Server exploded'))
问题:甲方法定代表人愤怒地表示要起诉乙方“虚假承诺”,乙方辩称:“这是异步的,你们没等我await就默认我违约了?” 请问法院应怎么认定?
A. 乙方未处理rejection,构成根本违约
B. 甲方未主动调用.catch(),存在重大过失,责任减半
C. 双方均未遵循事件循环规则,责任对半
D. 建议双方引入RxJS重新开庭
答案(程序版解析):
B。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666条,在异步履约中,权利人(甲方)负有基本的“状态监听义务”,甲方仅口头询问而未通过书面邮件(async/await)或签订补充协议(.then())明确等待履约结果,存在过错。乙方虽违约,但因甲方未妥善处理异步流程,乙方赔偿责任减轻50%。法院建议双方下次合作使用Saga或Workflow模式,并配备日志链路ID
【三、递归栈溢出导致离婚案】
案情:程序猿C因写递归函数忘记设置终止条件,导致深夜加班(stack overflow),连续三天未能回家,其配偶D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问题:C辩称:“是递归先动的手!”,并提交Git Commit记录作为证据,请问C的抗辩是否成立?
A. 成立,递归属于不可抗力
B. 不成立,C应预见到栈溢出的风险
C. 成立,但C需承诺以后所有递归尾调用优化
D. 不成立,但D应给予C一次git rebase -i 人生的机会
答案(程序版解析):
B。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精神及技术开发行业惯例,递归算法作为基础编程概念,其栈溢出风险属于开发者应预见的常见技术隐患。C作为专业程序猿,未设置递归终止条件或采用尾递归优化,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不可抗力(注: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而栈溢出可通过代码审查、单元测试等常规手段规避)。因此,C的抗辩不成立,法院应支持D的离婚请求。但鉴于C的加班行为系为家庭经济利益奋斗,分割财产时可酌情保留其机械键盘及《算法导论》一书。
附:选项延伸——
A. 若递归算不可抗力,则所有Bug均可甩锅“产品需求波动”,显然违背基本法理
C. 尾调用优化需语言支持,且无法解决所有递归问题,承诺亦难挽婚姻
D. git rebase -i 可修改历史,但现实婚姻无法rebase,仅可fork新人生
【四、代码注释著作权纠纷】
案情:程序猿E复制了程序猿F的一段代码,但删除了所有注释,并添加了自己写的更烂的注释,F发现后起诉E他qīn犯著作权
问题:E辩称:“注释是我自己写的,核心代码才是复制你的,但法条不保护功能实现逻辑!” 请问E是否qīn权?
A. 不qīn权,注释才是代码的灵魂
B. qīn权,注释属于“实质性相似”的一部分
C. 不qīn权,但违反程序猿职业道德,罚kuǎn500行代码
D. qīn权,且E的注释质量过低,构成对F的wūrǔ罪
答案(程序版解析):
B。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3条,注释虽然不是程序功能性部分,但作为“文字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E的行为属于“剥离原作者注释并替换”,试图掩盖代码来源,构成qīn权。法院判令E立即恢复原注释,并在注释头部添加道歉声明:“此段代码复制自大神F,我E是个菜鸡。”
【五、产品经理需求变更紧急避险案】
案情:产品经理G要求程序猿H在生产环境直接修改数据库字段(ALTER TABLE ...),H照做后,数据库崩溃,公司损失惨重,起诉H
问题:H辩称:“是G让我干的!”,并出示聊天记录,请问H是否免责?
A. 免责,H属于紧急避险
B. 部分免责,H应拒绝明显危险指令
C. 免责,但H需在朋友圈公开承认自己是“SQL Boy”
D. 免责,但G需被判终身不得使用“敏捷开发”一词
答案(程序版解析):
B。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技术人员对明显可能造成系统重大风险的指令负有“拒绝义务”。H作为专业开发者,应知道直接操作生产数据库的风险,不能完全听从非技术人员的指令,故H承担30%责任,G承担70%责任,判令G未来三个月每天给H买咖啡,并且需求文档必须附带SQL审核通过的截图
【结语】代码教人掉头发催人老,debug不易,and希望这几个题目能让你会心一笑(笑出腹肌),并在代码的海洋里……更好地划水(不是)
本文可自由转载,但需标注:
“本手册不能代替律师,但能让你成为法务部最靓的崽”
每日更新程序猿保命技巧,点击头像防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