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plv3_我是否需要根据AGPLv3许可证提供对源代码的访问?

AGPLv3与GPLv3类似,但第13节针对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情况增加了源代码公开要求。这旨在解决用户使用Web服务时无法获取代码的问题。虽然通常认为只有修改AGPLv3软件才需提供源代码,但实际上未修改的部署也可能需要考虑。对AGPL条款的准确理解和应用可能需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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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plv3

GNU Affero通用公共许可证版本3 (AGPLv3)是与GPLv3几乎相同的copyleft许可证。 两种许可证具有相同的版权保留范围,但在一个重要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 AGPLv3的第13节规定了GPLv2或GPLv3中不存在的其他条件:

尽管本许可协议有其他规定,但如果您修改本程序,则修改后的版本必须显着地为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它进行远程交互的用户(如果您的版本支持这种交互)提供通过提供以下内容来接收该版本的相应来源的机会:通过一些促进软件复制的标准或惯用方法,从网络服务器免费访问相应的源。

此条件主要适用于现在将被视为SaaS部署的条件,尽管应该理解“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远程交互”的范围可以涵盖传统SaaS以外的情况。 目的是在用户使用作为Web服务提供的功能但没有分发提供该功能的代码的环境中,弥补普通GPL中的漏洞。 因此,第13节提供了GPLv2第3节以及GPLv3和AGPLv3第6节中包含的目标代码分发触发要求之外的其他源代码公开要求。

经常被误解的是,只有在“您”(例如,提供网络服务的实体)修改了AGPLv3软件的情况下,才触发AGPLv3第13节中的源代码要求。 我的解释是,只要“您”不修改AGPLv3代码,就不应将许可证理解为要求以第13节规定的方式访问相应源。正如我所看到的,许多未经修改和标准的部署AGPL下的软件模块根本不会触发第13节,尽管即使不需要许可证也可以提供源代码,这是一个好主意。

如何解释AGPL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是否已修改AGPL软件,可能需要根据特定用例的事实和细节进行法律分析。

翻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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