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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匯流法制革新
數位通訊傳播法、電信管理法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寬頻升級驅動社會經濟成長
 近年來世界各國均提出前瞻性寛頻建設計畫,以普及寬頻網路及升
級高速網路為目標,期帶動新興服務的成長,提升國家競爭力。
 蔡總統曾指出「數位國家、智慧島嶼」是我
國在物聯網時代找回經濟發展的動能。打造
我國成一個數位化國家,不僅增加政府治理
效能、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質,也可達成創新
產業、翻轉經濟。
 行政院通過「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
(2017-2025年)」,持續優化寬頻網路涵蓋
率及佈建高速寬頻網路建設, 推動數位經濟。
 透過強化數位基磐建設、建立優勢寬頻環境,
進一步發展平等活躍之網路社會,以帶動創
新服務及數位經濟成長為目標。
優勢寬頻環境
活耀
網路社會
創新
數位經濟
2
匯流法制革新攸關未來經濟轉型與發展,迫在眉睫
85年電信改革,修正電信三法,電信產業為90年代
經濟發展的重大推力
資通訊科技發展,帶動破壞性創新服務-通訊傳播
產業有盼能再創生機
因應通訊傳播匯流趨勢,先進國家對於通訊傳播管
制架構有重大結構性的調整
回應數位化網路世界各式社會與經濟行為之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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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ITU
管制典範轉移
公用事業獨占管制
電信自由化推動
促進投資
創新及近用
彈性與整合
的規管
G1G2
G3
G4
G5
協力共管
資源
頻率、號碼資源彈性有效使用
管制典範轉移─電信管理法草案
5
基礎
鼓勵寬頻網路建設,強化網路品質與安全
服務
促進公平競爭,鼓勵服務創新
電信管理法草案
• 無線電頻率為全體
國民共享資源,亦
包容彈性運用與妥
適管理,使其發揮
其最大之公共效益
•透過市場開放引
進競爭與新技術,
積極解決數位落
差。
• 促進建構安全、可
信賴公眾電信網路,
確保數位經濟發展
的基礎
• 依據「層級管
理」及「行為
管理」模式,
打破過往以機
線分類的模式
營造自由、創
新與公平競爭
的環境
建構安全、可
信賴公眾電信
網路
無線電頻率為
全體國民共享
資源
積極解決數位
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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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章名 條次
第一章 總則 1-4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5-26
第三章 促進市場競爭 27-35
第四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36-51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52-67
第六章 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 68-71
第七章 罰則 72-82
第八章 附則 83-95
電信管理法草案立法架構
網路治理特性
網際網路無國界
 重視國際參與及合作
 網路事務對應實體世界之各該監理機制,及主管機關,
須全面進行數位轉換及法規適用之介接
建立法規快速調適機制,因應科技及創新服務
涉及多方利害關係人
 面對多方利益,促進彼此溝通對話應引進公眾諮詢與
公民參與機制
政府職能角色轉變
 治理方法:全面進行數位轉換及法規調適及強化公私
協力
 確保數位通傳服務普及與近用
除網購與電商主管機關
之相關規範外
NCC的「數位通訊傳播法」
可做適時補強
數位創新法制─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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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
網路管理
•訊務量管理
•技術中立
•電子訊息管理
安全的
網路環境
•資訊安全
•通訊安全
•跨境服務提供
維護
消費權益
•QoS規範
•服務資訊透明化
•消費者信心
•避免差別待遇
•服務契約與條件
服務提供者
責任
章節 章名 條次
第一章 總則 1-5
第二章 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流通 6-9
第三章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責任 10-19
第四章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使用 20-23
第五章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與近用 24-26
第六章 附則 27-29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立法架構
預期效益
提供更富彈性的經營環境
增進與誘發創新之新動能
型塑網際網路行為準則
介接實體社會的網路治理
確保寬頻網路更普及充足
整體網路更安全、可信賴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20171116(懶人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通訊傳播法」、「電信管理法」兩草案。

Editor's Notes

  • #3 行政院第3524次會議通過「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簡稱DIGI+)」,揭示以帶動物聯網、智慧機械、綠能、醫療照護等國家重點產業發展外,亦相當重視強化數位基磐建設、發展平等活躍之網路社會,打造服務型數位政府。同時透過建設永續、智慧城鄉,提昇生活品質,讓國民享有富裕安康生活之願景。
  • #4 自由化的起點:電信管制鬆綁為1980年代貿易談判的重點,1996年的電信三法修正或立法,為電信改革的中心時點。中華電信民營化,並逐步開放通信業務,引入民間參與,創造了嶄新的電信產業生態系統,成為過去二十餘年台灣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力之一。 終端使用者需求導致網際網路科技創新、網際網路發展帶動各領域破壞式創新,傳統營運模式或新經濟行為的轉型。時至今日,傳統電信服務走進瓶頸,電信業者淪為笨水管。 1996年電信法修正以來,電信法已歷經二十餘年未有重大結構性修正,傳統電信以業務別為分類的垂直分流管制框架,已不符合通訊傳播匯流趨勢。 從電信到資通訊及網路架構:適度鬆綁管制,創造更多競爭,促成營運模式轉型,提供更多創新服務,掌握數位紅利。